第六條:餐飲服務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新開辦餐飲服務場所,現有餐飲服務場所逐步與居民住宅樓分離。
第七條:餐飲服務單位選址應當符合城鎮規劃、環境功能、飲食衛生和環境保護等要求,同時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餐飲服務單位宜集中設置,規劃配套的餐飲服務單位應設在商業服務業區域內,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室等的主體建筑內不應設置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八條
禁止在住宅樓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禁止在未經審批、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九條 餐飲服務業平面布置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一) 餐飲服務單位人流、物流出入口應分開設置,商住樓內新建餐飲服務單位出入口應獨立設置。
(二) 新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單位邊界與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不宜小于9米。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單位應配套建設油煙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油煙污染防治設施經環保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管道,確需加設的,必須征得規劃部門、煙管附著墻體的建筑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業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 油煙污染物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0米。
(二) 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居民樓等環境敏感目標或人行通道。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新建商住樓的,對未配套建設餐飲服務專用煙道的商鋪,應當在商鋪買賣合同中明確告知買受人不得用于開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十四條
物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禁止從事餐飲服務業的區域和場所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十五條
油煙污染物應當通過專用的內置或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排放,油煙排放應嚴格執行《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無組織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設施。
第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或正在經營的所有餐飲服務單位不得使用重油、燃煤、各種可燃廢物、生物質燃料(如劈柴等)等高污染燃料及其爐灶,必須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符合《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一)
餐飲服務單位應按規范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和排風機,并安裝經國家認可單位認證、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在餐飲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油煙污染物應通過集排氣系統收集,經油煙凈化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二)
餐飲服務單位廚房的爐灶、蒸箱、烤爐(箱)等加工設施上方應設置集氣罩,油煙與熱蒸汽的排風管道宜分別設置。放置送排風機、油煙凈化設施的專用空間凈高不得低于1.5米。
(三)
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應符合小、中型餐飲服務單位大于90%、大型餐飲服務單位大于95%的規定,并保證正常運行,油煙污染物排放應滿足《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安裝未經國家認可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設施、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達不到要求或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改裝符合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單位配套的油煙凈化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油煙凈化設施。
餐飲服務單位的集排氣系統和油煙凈化設施應定期維護保養,并做好清洗和更換維修記錄,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維修臺賬備查。
鼓勵餐飲服務單位委托專業單位進行油煙凈化設施的清洗維護。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物排放口應設置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及排污口標志。油煙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樣位置和采樣點設置應按《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規定執行。
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應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在線監控,并與主管部門監控信息平臺聯網;位于環境敏感區的中、小型餐飲服務單位,限期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在線監控。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監控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